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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并不只是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并不只是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收取的依据为2007年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诉讼费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申请费的种类较多,如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等都需要交纳申请费。之所以人们会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费相混淆,主要是因为大多数人在打官司的时候较少涉及后两项费用。王宝强交纳的24万元诉讼费用,就是案件受理费。此外,案件受理费采用预交制度,由原告预先进行交纳,再由法院判定最终的承担者。
  二、不涉及分割财产按件收取
  具体到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到法院仅是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或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进行裁决,此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按件收取。由于50元至300元是一个区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此区间内可以按照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行决定交纳标准。 在北京,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每件需要交纳150元。同类型的案件,在天津、上海则需要交纳200元。无论案件是否涉及分割财产,这笔费用是必须交的。在实践中,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北京各法院通常采取预先交纳一半诉讼费用的方式,如一个不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应当交纳150元,先预收75元,至于另一半,则在法定情况下补交。
  三、分割财产按价值比例收取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中的重头。《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由于不涉及交费区间,各地法院统一适用该规则。简单地说,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离婚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仍是按件收取,不用再另行交纳。但是如果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除了就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比例交纳费用,同时还要交纳按照件数收取的费用。例如,原告在北京某法院起诉离婚,且要求分割财产100万元,那么他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为:150元 (100万元-20万元) 0.5%=4150元。因北京是减半预收,故原告在立案时需预交2075元。在涉及分割财产的离婚案件中,案件受理费的收取是基于分割财产价值的大小,而被分割财产的价值判断是一大难题。如在王宝强诉马蓉离婚纠纷一案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甚至名牌珠宝、皮包,那么在起诉立案时如何计算这些动产或不动产的价值?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能对财产进行估价,因此,须由当事人自行对被分割财产进行估价。通常,立案庭法官会询问原告要求被分割财产的价值,并以此计算案件受理费的金额。有媒体报道称,法官在询问王宝强相关财产价值时,王宝强认为财产价值总额过亿元,那么交纳二十余万元的案件受理费也就不足为奇。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案件受理费是预交的,必然会有最终承担者。相较于其他诉讼,离婚诉讼因较强的人身家庭属性,诉讼费用的承担并非简单地由败诉一方承担。首先,在法院作出判决的情况下,根据相关规定,“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且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一些地方还可以退还部分案件受理费。如天津就规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预收案件受理费,判决不准离婚的,法院将退还受理费”。在原告撤诉的情况下,案件受理费是由原告承担的;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案件受理费承担也采用“协商在前,决定在后”的承担方式。因此,离婚分割财产诉讼费按照一半计算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的,可向律师咨询。因为诉讼费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诉讼费的分配是根据夫妻婚姻状况进行合理的比例分配。法院会根据相关程序和双方关系依法进行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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