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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在现实生活中咱们常常会遇到有关合同实行的相关常识,可是许多人对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有什么区别不是很了解,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到底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呢?接下来本站我们为您整理了这二者的定义、内涵等,以供参考。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此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当然,给付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不作为,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如债务人不得泄露技术秘密等。拒绝履行,第一,是一种“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第二,是一种“抗辩”行为,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自己义务时,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一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履行不能合同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海底捞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例如甲将其邻居乙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甲无法交付,乙却可以为交付。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如出卖本不存在之物,因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是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可以两种分类可以相互混合,形成以下四种形态:自始客观不能,如出售已烧毁的汽车;自始主观不能,如出售他人之物;嗣后客观不能,如出售的汽车于交付之前被烧毁;嗣后主观不能,如一物二卖,于第一卖主而言为嗣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例如,标的物一半消失,或应移转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而其不动产上存有已登记的共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给付一部不能,不单单在作为的给付,在不作为的给付有可能发生。例如甲乙两都市禁止竞争营业,如债权人于甲市虽得继续营业,而于乙市被禁止继续营业时,则乙市禁止竞争营业的债务因而消灭。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事实上的不能与法律上的不能事实上的不能,也称自然不能,即基于自然法则的不能。有基于外界自然而生者,如因作为标的物的马死亡而履行不能,因洪水破坏铁路而不能运送致履行不能,画家因手臂骨折而不能作画致履行不能等。有因人的能力受自然的限制而生者,如劳务者因病不能给付劳动。法律的不能,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履行不能。有依法律规定逻辑上履行不能者,如给付属于债务人之物,于其物上设定法律规定外的物权,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导致履行不能,本案中约定甲方在办妥转让手续后将有关证照交付乙方保管的义务等皆是。有在法律规定上非可期待债务人为给付者,如给付禁止转让或禁止输出之物。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标准与价值,在采纳履行不能的概念的法律中,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的意义是重大的:即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两者在法律后果上的区别还在于:自始不能使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应恢复原状;而嗣后不能将不发生恢复原状问题,债权人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害以外,还有权获得其他的法律救济。对与什么是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您都知道了吗?这二者看似很相似,其实还是大有不同的。其享受到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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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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