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除权日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除权日是什么意思?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您的经济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因此手边也有很多闲钱可以用来投资理财,您投资理财的话,很多人都会选择股票,实际上股票,他是比较专业的。比如说存在着股东除权,很多人想了解一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东除权日是什么意思?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什么是股票除权日?
  
  股票除权是由于公司股本增加,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每股净资产)有所减少,需要在发生该事实之后从股票市场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形成的剔除行为。 上市公司以股票股利分配给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盈余转为增资时,或进行配股时,就要对股价进行除权。上市公司将盈余以现金分配给股东,股价就要除息。
  
  第一章 受理和管辖
  
  第一条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第二章 票据保全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
  
  (六)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有其他情形的票据。
  
  第三章 举证责任
  
  第九条 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持票人有责任提供诉争票据。该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
  
  第十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第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承兑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受理法院提供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书或者能够证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破产的其他证据。
  
  第十二条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在这里我们要告诉您的是,在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股票除权股票,除权主要是由于公司的相关资本的增加所造成的股票实际的额度减少,因此,在相关市场上剔除因素。具体的也可以咨询一下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
      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出现争议时如何解决1、约定违约金性质界定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


·新婚姻法夫妻债务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新婚姻法夫妻债务的问题是怎样规定的?《民法典》颁布,《婚姻法》随之废止。当代人的婚姻生活,所面临的压力和诱惑是比较多的。对于当今夫妻来说,......


·免股东会决议呈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免股东会决议呈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一、免股东会决议呈批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免股东会决议呈批的相关规定是跟公司的经营生产活动并没有太大的关系,......


·寻衅滋事怎么处理,有哪些不同情况
      对于日常生活中一般的寻衅滋事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论处。但如果构成了寻衅滋事犯罪的话,则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了。因此对于寻衅滋事怎么处理......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的2023
      如何解除事实婚姻的事实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们认为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应同等对待,即事实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过法......


·厦门离婚诉讼律师收费依据是什么
      从理论上来说,您在生活当中只要涉及到庭审的话,那么不请律师都是非常的不现实的。首先,律师的专业知识是非常强的,这是有助于当事人争取自己的利益......


·假冒别人的专利会被如何判处?
      行为人违反了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法规,伪造了他人申请的专利,犯罪情节严重。这种行为是假冒专利罪。构成假冒专利罪的罪行主要如下。第一个组成部分,......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
      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一、哪些财产不适用破产清算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一)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设住宅的土地及庭院用地。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继承,因为土地是国家资源,是国家所......


·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怎么行使
      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怎么行使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转养老保险?
      一、解除劳动合同能不转养老保险?1、可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须跨统筹地区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另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