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抵消权向谁主张
一、债务人的抵消权向谁主张
抵消是债的关系消灭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性质前提下,债权人通过签订转让协议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抵消权该如何主张呢?
世界上民法法系国家对于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06条的规定。我国相关法律上也对债权转让中的撤销权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抵消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在债权转让中所产生的抵销情形并末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是同一类作出要求,因而这属于含意抵销。
如果让与人不是全部转让债权而是部分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应如何进行抵销?这种情况下,原则上债务人可进行抵销。对于可分离之债而言,如给付之债,债务人可以具体以量的形式来按部分或比例进行抵销,但是如果不属可分离之债,即此债的分离将会影响到实现合同的目的的情况下,则不能进行抵销,因为如果这种情况下仍允许抵消则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二、如何行使债务的抵消权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1、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抵消权通常发生在互负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之间,而仅仅满足这个条件还不够,还需要债务是法律所允许的抵消的。在实践中,债务人的抵消权向谁主张呢?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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