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财产侵权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当我们的私人财产或者公司的财产遭到他人侵犯时,我们需要整理相关证据,写好起诉状,向人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合理的赔偿,其中整理相关证据这一步十分关键,它关乎到诉讼的最终判决,也是受害人的举证责任,那财产侵权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什么是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第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二、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三、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所以,财产侵权的举证是整场诉讼官司中不容忽视的一步,受害人被侵权的财产能否成功要回就看这一步,其实,不管什么诉讼活动中,证据都是尤为重要的,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反映着事实,这样才能便于人民法院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
      对外支付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怎么计算随着我们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企业正在逐渐产生,有些可能会听过关于代扣代缴的企业,那么对于对外支......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
      哪些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一、哪些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


·行政诉讼超过时效驳回吗?
      行政诉讼超过时效驳回吗?诉讼时效的效力就是指诉讼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这种法律后果表现在:1、......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一、普通教师故意伤害缓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一)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被判处的......


·老公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老公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依法分割,双方无约定的,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共同财产各半平分,男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女方在......


·超市摔倒消费者权益规定是怎样的
      超市摔倒消费者权益规定是怎样的超市摔倒消费者权益相关法律规定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


·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


·榆林八级工伤怎样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偿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在某些专业性问题上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在工作时间受到伤害是可以申请工伤坚定的,那么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哪个赔偿高,这是......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什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我们再强调了吧,这需要权利人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而在此之前,就需要先了解......


·销赃罪已退赃物怎么判
      已退赃会酌情减刑,具体视情况而定。若情节较轻,则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若情节较重,则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