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我们在小区住宅居住的过程中

我们在小区住宅居住的过程中,会遇到住宅方面大大小小的问题。例如电梯的维修,房屋自身问题的修补。对于这些问题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解决。为了让资金更好地适应,还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吧。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因此,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住宅维修资金只能由于维修改造等住宅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不可以用,也不可以挪用。业主们也有权监督,可以提出查看余额、或者维修资金的明细。若有发现挪用的情况,可向当地审计部门举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控股股东规定是什么?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筹集生产所需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很多,其中包括一些持股比例大的股东,也有大量的中小股东。我......


·故意杀人未遂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
      故意杀人未遂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一、故意杀人未遂犯罪构成条件是什么?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


·一方有重大过错离婚小孩抚养权会怎么判?
      一方有重大过错离婚小孩抚养权会怎么判?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的离婚中小孩的抚养权判决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还是会根据双方谁更能照顾好孩子为主要的......


·醉驾闯红灯出事故会怎么样处置饮酒驾驶机动车辆
      醉驾闯红灯出事故会怎么样处置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


·法律上企业经营性质有哪些
      法律上企业经营性质有哪些根据企业的性质,企业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公司......


·电商卖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
      电商卖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权?在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购已经成为消费者非常青睐的购物方式,由此产生的电商不计其数。由于网购不能实时看到商品......


·判处拘役的可以提前放人吗?
      判处拘役的可以提前放人吗?当然可以,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有控制关系的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是否需要验资
      有控制关系的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是否需要验资?1、有控制关系的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是否需要验资的问题并无规定,可以由母公司决定。当然如果地方工商局有专......


·职工自动离职的手续是怎样的
      一、职工自动离职的手续是怎样的自动离职也是要走程序的,具体如下:离职周期: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哪些?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证明力较大的有:①保证书、道歉书、悔过书等......


·劳动法规定高温补贴费是多少?
      劳动法规定高温补贴费是多少?一、劳动法规定高温补贴费是多少劳动法对高温津贴是多少并未作出规定,而我国各地高温津贴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高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