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开始营业,这标志着,上海经济开始迈入新的征程,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大陆两大交易所之一,每年都有一大批国营民营企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什么?
  
  一、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 标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
  
  (二)证券投资基金;
  
  (三)债券;
  
  (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
  
  (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
  
  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
  
  (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以上,就是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是什么问题的相关回答。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相信您在阅读完之后,也会有所了解,这里主要介绍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于融资融券并没有进行过多的介绍,不过,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敬请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抢劫犯罪微信转账未遂怎样处罚
      抢劫犯罪微信转账未遂怎样处罚抢劫未遂,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


·农村房屋改造及农村拆迁政策
      农村房屋改造及农村拆迁政策如今,为满足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不同程度的实行了农村拆迁政策。然而,由于农村拆迁矛盾的日益激烈,全国......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的行为
      1.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务工60天应该怎样赔偿交通事故十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务工60天应该怎样赔偿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误工60天人员,根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在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


·集体商标的特点有哪些?
      集体商标的特点有哪些?1.权利主体集体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属于集体组织,即属于由多个企业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书该如何书写呢?
      在当今社会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并不低,只要有交通事故发生就需要有人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责任主要承担者的判决中如果存有异议的,就必须提出申请要求......


·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件,离婚起诉书怎么写?
      当一段婚姻走向结束,关系再也无法缓和,双方发现在一起只是互相折磨的时候,离婚就成为了最后且唯一的选择。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不管是......


·高速公路管理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导致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依法不得进入高速......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如何处理赔偿?
      一、交通事故无责任方如何处理赔偿?如果能够协商正常应该是无责任一方将所有的票据交给车主后车主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会直接赔偿给无责方。......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
      民事诉讼被告举证期间过了怎么办?举证在于民事诉讼中是重要的一环,其举证内容于法院的判决及胜诉几率有直接关系。但是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其举证......


·高空坠物走车损险可以吗?
      对于生活在高层小区的人们来说,遇到祸从天降的情况也不是没有,车子停的靠近居民楼的话,可能被掉落的花盆等物品砸坏。对于这种意外事故,很多车主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