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有哪些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有哪些补偿标准?
  
  国家大面积开发建设,征收土地是现在很常见的事。长沙为此还有专门的文件“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规定征收土地时的各项基本工作原则,包括征地时的补偿,人员安置,以及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等。下面是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中规定的补偿标准。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二十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三)征用用材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偿;征用荒山、荒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补偿。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水库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五)征用道路,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专业鱼池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征用果园、茶园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七十补助。
  
  (三)征用用材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补助。征用荒山、荒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补助。征用水库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四至六倍的百分之六十补助。
  
  (五)征用道路,需要易地重修的,按被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不需要易地重修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三十倍。
  
  第二十三条 青苗及其他补偿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青苗(包括各类蔬菜、稻谷、麦、薯类作物等),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
  
  (二)成鱼,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补偿;鱼苗、鱼种,按邻近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的一点二倍补偿;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必须干池停产的,按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及停产时间计算补偿停产费;降低蓄水深度施工的,适当予以补偿。
  
  (三)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人造用材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结合已栽培年限予以补偿,但是,最高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四年;非人造林木按邻近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补偿;零星林木,折合成公顷予以补偿;盆栽的只补偿搬运费。补偿后的林木,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归征地方所有。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林木,另行按材积进行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产权、面积、结构、使用性质、建筑年限的认定,均以征用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证件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拆除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予以补偿;征地方需要保留的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标准予以补偿;对被拆除房屋原有的装饰装修,按有关标准另行补偿。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和有关合法证件注明国家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的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结合剩余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征用乡(镇)、村建设用地,按合法用地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用范围内不能搬迁的生产、生活设施或者需要易地修建水塘、水库的,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规定的标准补偿;生产、生活设施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实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的国有土地,应区别不同情况,适当给予补偿。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前被借用的国有土地,除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进行补偿外,还应按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进行安置补助;收回1986年12月31日以后被借用的国有土地,只对青苗和生产设施进行补偿。原签订了借地协议的,按协议履行。
  
  第三十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临时用地的土地类别平均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本条例的规定补偿。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造成土地破坏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应当支付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范围内坟墓的迁移应当发布公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应当补助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坟墓由墓主自行迁移;逾期未迁移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十四条 耕地被征用后,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对农业税核减的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农业税的核减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对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补偿费用大致是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价值划分出相应补偿比例,明文规定具备法律效率,征地工作者必须认真执行,有效的避免征地者随心意补偿损害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确保征地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签了三方无法入职应该怎么办?
      签了三方无法入职应该怎么办?没三方协议是可以入职的,前提是拿到了毕业证书,可以和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可以协商或者仲裁起诉。三方协议是......


·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
      夫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怎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开发商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开发商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开发商破产清算的相关内容开发商破产,开发商或者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成立清算小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


·提前还贷怎么办理,要注意什么?
      提前还贷怎么办理,要注意什么?一、提前还贷办理流程(一)提前全部还款由贷款银行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二)提前部分还款......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
      一、小三可以告重婚罪吗?小三是可以告重婚罪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小三都能够告。必须是小三构成重婚罪当中的受害者,即在与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以夫妻名义......


·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学校作为国家教育培训机构,其安全自然也被受社会关注。然而国家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制......


·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区别是什么?
      观看电视时,新闻报道中总会报道某某团体寻衅滋事或者某地发生殴打他人案件。寻衅滋事和殴打他人都是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法律后果。轻则拘留罚款,重......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开发商提供......


·一、交通事故保险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保险误工费怎么算?“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


·工资扣完社保就没了违法吗?
      工资扣完社保就没了违法吗?扣完社保之后,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最低工资规......


·土地纠纷起诉书范文
      土地纠纷起诉书范文民事起诉状原告:??????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市??????镇??????村??????农业合作社,组织......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