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出租房屋要满足什么条件

你是否想过要将自己空闲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充分利用房屋的价值呢?这样的做法是可行的,但同时也要注意,不是任何一套房屋都可以出租,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究竟出租房屋要满足什么条件?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出租房屋要满足什么条件
  
  为规范房屋出租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2)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3)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4)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5)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依据我国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权属有异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房屋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出租房屋要办理什么手续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据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以下法律手续:
  
  (1)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书。
  
  实践中,有市场需求因此才会出现房屋租赁的现象。而当事人要将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出租前,最好了解清楚出租房屋要满足什么条件,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也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当然,进行房屋出租的,还有一定的手续需要办理,这方面的内容,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做出了讲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浙江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分为许多等级,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死亡事故,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不在少数,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一、股东个人能否申请企业破产股东不能申请破产,但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然后再清算。1、依照《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是无效的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从《合同法》法条不难看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


·误工证明和交通事故关系是怎样的
      误工证明和交通事故关系是怎样的交通事故是作为误工证明的原因存在的。误工证明是需要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证明的,交通事故后误工证明是需要的,误......


·故意伤害被派出所起诉会坐牢吗
      故意伤害被派出所起诉会坐牢吗一、故意伤害被派出所起诉会坐牢吗?故意伤害致轻伤是有可能会坐牢的,但不是派出所起诉,应该是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构......


·刑事案件拘留的条件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拘留的条件是怎样的一、刑事案件拘留的条件是怎样的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是哪些
      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是哪些(一)厂矿、油田、农场、林场自建的专用道路,农村耕道、机关、学校、单位大院、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以及住宅区楼......


·一、关于工伤赔偿规定的项目有哪些?
      一、关于工伤赔偿规定的项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如何处理夫妻离婚财产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这是现在很常见的。那么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呢?就财产而言,不同的财产,在进行分割的时候具体的处理方式......


·离婚财产评估收费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在当代社会,评估是一件十分专业的事情,离婚的时候由于需要对夫妻的财产进行明确的分割,因此某些场合需要对离婚财产进行评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农村的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四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