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如何规定?
  
  众所周知,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主要是为了监督和督促权利人按时行使权力,如果权利人错过了这一段时间,那么时效过期之后,就不再享有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非常重要,那么,民法总则普通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您更好理解这一问题,我们收集了以下法律知识供您参考!
  
  一、诉讼时效新增:
  
  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新的情况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的现实情况与司法实践,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后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具体《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特殊情况根据特殊规定进行参照。通过上述法律资料的阅读,相信您对这一问题已经有了全面的了解。这里我们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进行维权。如果您本身有相关法律困境,欢迎在线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宁海县跃龙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宁海县跃龙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现在全国各地都在打造透明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度。政府信息事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老百姓对此有知情权。宁海县......


·国家赔偿可以申请复议吗
      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国家赔偿案件数量连年上升。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首先应当向赔偿机关申请赔偿,那么,如果赔偿机关做出不予赔......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由谁决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应该由负责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网络诈骗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网络诈骗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将诈骗手段搬到了网上,通过植入病毒、发送不明链接、虚构转账平台等方式,骗取人们的......


·著作权权利对象有哪些?
      著作权权利对象有哪些?一、著作权权利对象有哪些?著作权权利对象有有对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著作权归属的规定有哪些(一)一般规定《中......


·醉酒驾驶致人重伤如何赔偿
      酒后驾车致人重伤属于交通肇事罪,需要赔偿受害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果造成伤残了还需要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如没有醉酒,单纯是酒......


·材料价格上涨,能否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调整合同约定价款?
      《民法典》第533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


·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是什么意思?
      一、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是什么意思?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是指判刑3个月的拘役,但不予关押,给予6个月的缓刑考验期间,考验期限内没有违反缓刑规定......


·浙江农村鱼塘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浙江省地处江南,水塘鱼塘很多,政府在修建公路的时候,很可能占用到农民承包的鱼塘。对于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政府要支付一笔补偿款。各地在征地补偿方......


·十字路口双方直行相撞责任怎么划分
      当出现十字路口直行的情况下,其需要遵守以下相关的几个规定:在一般的道路上都设有相关的主干和支路干线,一般要遵守支线上的车辆要让行干线上的车辆......


·法律规定的遗嘱范本是怎样的?
      法律规定的遗嘱范本是怎样的?一、法律规定的遗嘱范本是怎样的?遗嘱立遗嘱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