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标有哪些法律依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需要资金周转来工厂,开公司等活动。但金钱的主要来源是通过银行贷款或抵押的方式来获得的,有的人手中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相关服务么。下面我们就带你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作为质押标有哪些法律依据,为您详细解答。
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民法典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㈡建设用地使用权;
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㈥交通运输工具;
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㈠土地所有权;
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
而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
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使用权利,是可以进行质押的。因为可以利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一些特地上的建设或者利用土地产生价值,所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质押物进行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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