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诉法庭外调查、法庭调查的联系和区别

我们都知道,几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需要经过法庭当场受理调查的阶段,这是一个必要的阶段,对诉讼结果、案件的真实反应性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你知道刑诉法庭外调查、法庭调查的联系和区别有哪些吗?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庭外调查是指法院依职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补充查证的过程。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庭调查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主导地位;庭外调查是法庭调查的必要补充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处于从属的地位。认真做好法庭调查和庭外查工作是法官的一项基本功,也是强化庭审功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法庭调查是指在抗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在审判人员支持下,当庭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调查核实的活动。1、主体不同。庭外调查的主体是法院。它特指的是由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有责任进行调查和收集。而法庭调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它指的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举证、质证、反证、再举证、再反证……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人民法院认证来完成的法庭调查的过程。2、方式不同。一般来说,法庭调查除了民诉法中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情况外,都是公开进行的,把审判活动置于诉讼参与人和群众的监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调查则是由人民法院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大多数情况与当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3、范围不同。“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包括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所有证据和反驳对方主张的所有证据,带有明显的“功利性”。即只举对已有利的证据,无利的则不举。而庭外调查的范围则限于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可见庭外调查的范围应比法庭调查的范围小得多。而且庭外调查的目的是进一步排除疑问,查清案件事实,并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的。4、产生的阶段不同。法庭调查特指开庭审理中的一个阶段。除此之外,就不能说是法庭调查了。而庭外调查只能产生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后,而不能产生在开庭审理中。当然,庭外调查,收集的证据最终还要经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确认。5、主次有别。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未经法庭调查所确认的证据就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而庭外调查则是法庭调查的必要补充,处于从属的地位。人民法院要根据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庭外调查。即案件需要时才进行庭外调查,不需要时就不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全文我们可以了解到刑诉法庭外调查、法庭调查的联系和区别,虽然庭外调查和法庭调查有着很多显著的区别,但是两者之间又有一些联系,两者都是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合法的调查,让案件得到合理的裁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车祸以后除了误工费赔偿还有什么赔偿
      车祸以后除了误工费赔偿还有什么赔偿车祸以后除了误工费赔偿还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放
      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怎么发放?疫情期间员工工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任务是什么?
      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是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有关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的内容。是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出的意见。住建部工程质量标准的......


·母亲不探视孩子怎么办,探视权怎么行使?
      我国现行法虽未明确规定,在离婚后,孩子只能由一方抚养,且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双方共同抚养孩子的清新,但一般而言,夫妻一方拥有孩子的探视权,一方......


·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几种情况
      一、检察院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几种情况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


·没有家暴证据,能够起诉离婚吗
      没有家暴证据,能够起诉离婚吗遭遇家暴是非常不幸的事情,它不仅会给女方带来身体上的伤害,还会使其的精神产生极大的痛苦。因此,一旦遭遇家暴,离婚则......


·公司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吗?
      公司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吗?监事不可以随时变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再工商变更之......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非法销售车船票罪既遂具体量刑标准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


·民法典116条都有哪些
      民法典116条都有哪些内容?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国有很多重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与我们日常中的的权利与义务有着重要联系......


·四川省诈骗罪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需要明白的一件事情是,诈骗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并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是诈骗数额较大的将会被判处诈骗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