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非法集资的数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因为陷入到了社会生活当中的非法集资的活动当中而血本无归的案例可以说比比皆是的,许多受害者都是因为接受不了这一结果所以选择了自杀的这种方式。从这一系列的表现当中能够看出,非法集资这种案件已经成为了现在的社会毒瘤。下面我们主要是带您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数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非法集资的数额的规定是怎样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三、哪些是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数额的认定是刑法当中规定的对非法集资的立案标准,国家规定个人非法集资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单位的数额在一百万以上,并且对于非法集资具体人数也有一定的要求,不过您不要认为非法集资的数额低于20万的情况下政府就不追究了。但关于受害者损失的金钱其实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犯罪嫌疑人全部挥霍一空,这个巨大的损失是不能用政府来买单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
      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一、公司法前沿问题有哪些?公司法前沿问题主要有最低资本制的废止、认缴制的引入、资本制度其他环节的缓和等,并就认缴制......


·无偿保管合同的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无偿保管合同的赔偿应当如何处理?根据合同中的规定以及造成的损失而定,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


·双方年龄差距很大,能结婚吗?
      双方年龄差距很大,能结婚吗?随着社会的发展,多种文化的交融,人们的思想变化也是日新月异,年龄差距大想结婚的不在少数,那么双方年龄差距很大,能......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是什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施行后,《担保法》同时废止失效。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一节一......


·个人社保缴费比例是多少
      社保主要面向那些身体残疾或者是事业的弱势人群,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补助。社保并不是个人缴纳全部的,个人和单位有一定的缴纳比例,不同的保险的缴纳比......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有哪些,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概念和特征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还会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就是构成医疗事故罪。那么医疗事......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都有哪些规定?
      行政处罚在我国的城市管理和社会管理中较为常见,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为我国的城市发展做出了不可取代的作用。那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都有哪些规定呢,我国......


·交通事故中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构成伤残等级的赔偿项目有哪些?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


·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一审终审的情形有哪些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离婚房子能判给孩子吗?
      离婚房子能判给孩子吗可以送给孩子。二、夫妻双方离婚房产过户给孩子该怎么做(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产赠与合......


·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民事赔偿的规定是什么?各地、本人的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相差悬殊,除赔偿抢救期间医疗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