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高速路征地补偿树木标准是什么?

国家要是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就会占用大量的土地,而这些土地一般都是从农民所耕种的田地中而来,而这些田地上除了一般的农作物以外可能还会有农民所种植的用来增值的树木,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讲解高速路征地补偿树木的标准是什么?一、高速路征地补偿树木的标准是什么?1.土地征收补偿有明确的规定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5.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 ?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 ?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 ?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如果农民精心种植的树木因为高速公路的建造需要拔除,就可以根据树木的价值向政府索要相应的损失赔偿,此外政府还需要依据土地补偿的标准再额外给农民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解读?作为消费者,不得不解读一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我购买......


·股权转让是否有时间规定的限制
      看具体情况定。股权转让是否有时间限制主要看是否在公司章程中对转让作出了特殊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可以随时转让的。《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未成年女生卖淫该如何处罚
      虽然我国在之前的《民法总则》中调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但整体来看,在我国未成年人还是指没有满18周岁的那部分人。......


·离婚补偿低于房产实际价值怎么办?
      离婚补偿低于房产实际价值怎么办?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


·2023对犯罪中止怎么处罚?
      对犯罪中止怎么处罚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较为特殊:首先......


·商标代理人抢注委托人的商标可不可以
      商标代理人抢注委托人的商标可不可以现在我国法文法条不断地在完善,其中就规定商标代理公司不允许注册超过经营范围的商标。因为商标代理公司经营......


·故意打人属于什么罪及定义是什么
      一、故意打人属于什么罪及定义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打人可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


·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撤诉步骤是怎样的?
      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撤诉的问题,有如下步骤:1、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法院......


·三期合同到期如何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扮演着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我们找工作需要签劳动合同,租房子需要签租赁合同,做生意需要签买卖合同。合同的建立、生效、变更、到期......


·一、海外夫妻在大陆民法典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海外夫妻在大陆民法典财产分割原则是什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夫妻关系存续......


·喝酒12小时后算酒驾吗
      喝酒12小时后算酒驾吗?喝酒12小时后算不算酒驾不是法律规定的,算不算酒驾取决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个人对酒的分解能力不同,血液里酒精含量是否构成......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