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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

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
  
  生活中,很多事情,没有上升到犯罪的程度,一般都是交由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但是行政机关执行的依据还是要有行政处罚的判决书才可以执行行政处罚。那么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呢,本站我们就给您详细解释一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
  
  行政处罚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初上述组织以外,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的主体有哪些
  
  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一些行政人事处罚内容。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
  
  授权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一般行政机关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其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问题有哪些
  
  行政处罚权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应由法律规定的有权行政机关行使。但是,由于个别部门执法任务重、条件跟不上,遂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给下级机关和所属机构同级其他机关,非行政机关、个人去行使。随着委托处罚权现象日益增多,交通、市容、物价、城建、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第一,并不是任何行政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将自己的处罚权委托出去。委托机关必须是依法享有处罚权的机关。本身没有处罚权或其处罚权来自其他机关委托的组枳不得委托。例如,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政府不得再将其处罚权委托他人行使。
  
  第二,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同时也必须符合其他定法条件。
  
  第三,有些行政机关向个人组织委托处罚权时不办理任何手续,致使委托随意性增加,委托后责任不明确。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委托处罚权的必经程序,如签定委托书、划分双方责任,约定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
  
  第四,目前委托处罚的责任并不明确,具体做法也不一样。例如委托权限内的处罚行为由谁负责?委托权限以外责任由谁承担?有同志认为,无论处罚是否超出委托权限,都应由委托机关负责。
  
  第五,目前大城市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担负大量行政职责,相当于一级行政机关,但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地位,引起诉讼被告资格的混乱。为此,应当明确其独立执法的地位,不必履行一般委托手续。
  
  行政处罚的委托有哪些,一般有些行政机关要处理很多的事物,所以会将自己对时间的处罚权委托给下一级的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机关一定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就比如这些机关必须具备法律法规等依据,还要符合其他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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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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