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难免会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这就属于工伤了。而工伤只要认定有效,就可以获得赔偿。但是工伤的认定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工伤认定超过规定的时效就会面临很尴尬的情况。那么,工伤认定超时怎么赔偿?本文就为您整理了关于工伤认定超时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赔偿申请同样有一定的时效,在规定的时效内对工伤赔偿进行申请,并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也有明文规定,具体的工伤赔偿申请的规定:
  1、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2、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3、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日,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时,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工伤认定超时怎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我国法律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受了工伤以后会获得赔偿,但赔偿不会随意的送到你的身边,需要你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不要在工伤认定超过时间再去弥补,这会非常麻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集资诈骗罪报案需要哪些材料?
      日常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会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利用高息来诱惑人们投资。这种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全国各地都有所发生,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了严重损......


·侵犯隐私权如何处罚?
      侵犯隐私权如何处罚?一、侵犯隐私权如何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


·一、微信被骗立案后钱能要回来吗
      一、微信被骗立案后钱能要回来吗?人民银行于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不同支付账户对应不同的功能,如......


·每逾期一日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乙方逾期未付款,甲方应书面催告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_......


·减刑假释最新规定是什么
      对于犯罪分子来讲,不管是减刑还是假释都不失为一个好消息,不过也是针对那种满足了规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被减刑或假释。关于减刑假释的提请、审理、......


·电瓶车事故责任划分完对方不给钱怎么办
      拿着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损失,胜诉后由对方承担本次诉讼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


·摩托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摩托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有哪些?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


·不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
      不可以抵押的不动产都有哪些不动产作为抵押物比起其他抵押物来说,更让人能够接受,但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都能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的......


·夫妻一方放弃房产写名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放弃房产写名算共同财产吗夫妻一方放弃房产写名的情况下,也应当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是婚后获得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


·遗产超过20年一直没分配是否失效?
      遗产超过20年一直没分配是否失效?不会失效,所谓的二十年是指继承纠纷起诉的时间,不是继承的限制时间。继承是没有期限的,只要确定继承资格,任何时间......


·一、离婚后没有抚养能力小孩会判给自己吗?
      一、离婚后没有抚养能力小孩会判给自己吗?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