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分为很多种,对于铁路基础建设中,对于保修方面是有很明确的相关规定的了?那么铁路建筑的保修时间到底是有多久时间了?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希望能为您带来帮助和相关解答。
  
  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里有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
  
  第七条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为建设项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所包含的、且经验收合格的正式工程和过渡工程,其他工程以及完成过渡任务的过渡工程不属于保修范围。
  
  第八条 桥梁、涵洞、隧道、明洞、无砟轨道的主体结构和路基主体及支挡结构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
  
  桥台锥体、隧道洞口仰坡、路堑边坡的保修期限为10年。 第九条 通信、信号、电力、牵引供电、轨道等安装工程的保修期限为5年。
  
  第十条 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中设备、构配件及其他产品的保修期限,具体保修期限在采购合同中确定。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铁路其他附属工程的保修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按规定进行初步验收、正式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从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次工程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保修实施
  
  第二十五条 铁路工程质量保修的主体为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责任单位根据确定的责任承担保修费用。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格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保修协议书应明确具体保修范围、保修内容、保修期限、保修程序等。
  
  第二十七条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内,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将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及其权利、义务一并移交产权单位。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保修协议约定的工程质量问题时,产权单位应依据维修规定对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初步判断,属于保修范围的,应及时按保修协议约定向施工单位发出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并同时通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区域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内予以修复,原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需要进行设计的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确认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后,在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下,产权单位实施验收。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书面表示不能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约定时间实施保修的,产权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实施,但必须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拍摄、量测,同时报告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维修单位应立即抢修,同时对现场进行拍摄、量测,并通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三十二条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修复后工程质量存在争议的,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双方对认定结果仍有争议的,可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端解决方式解决。
  
  根据资料显示,铁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一般是根据检验合格那一日起往后2年都是保质期,才此期间开发商必须无偿的为铁路的故障,安全问题进行一定的保修和维护,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保修是由原开发商进行相关的负责。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员工哪些情况给予辞退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


·抵押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范围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一、参与分配是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适......


·国有土地使用证个人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在城镇地区的土地的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的,但是为了防止土地资源被荒废,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此后,为了防止其他......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的规定有哪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维修保证金的规定是什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


·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江山市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是多久设施农用地是我们国家特有的一种土地类别,我国对于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年限、管理及审批程序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各......


·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赔偿金?
      工作合同到期如何赔偿金?工作合同到期是否需要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是用人单......


·什么人可以作送养人,送养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什么人可以作送养人,送养人要满足什么条件一、什么人可以作送养人(1)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是否有先后顺序?
      我国《继承法》第10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怎么办?一、债权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
      劳动合同履行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①亲自履行原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