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2023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
  
  随着近年来城市规划不断的建设,许多原有土地的设施也在不断的翻新。政府会将需要建设的土地征收起来,并按照征地补偿标准发放征地补偿。那么,贵州征地补偿标准都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本站我们为您带来的最新资讯。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安置补助费
  
  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
  
  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
  
  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贵州征地补偿标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的土地规划建设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土地被征收者需要带上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征地补偿。提醒您的一点就是,对于已经被征收的土地,不可私自进行转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可以异地诉讼离婚吗 起诉离婚外地怎么办理
      要是夫妻中一方或双方在外地,而此时有需要离婚的话,虽然不能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此时却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这也是有可能离婚成功的。那一般......


·辞职后劳动关系怎么转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
      辞职后劳动关系怎么转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刑事拘留宣布批捕的时限是多久?
      一、刑事拘留宣布批捕的时限是多久?刑事拘留宣布批捕的时限是24小时,检察院批准逮捕作出决定后,基本都是马上执行的,最多不会超过24小时。检察院批......


·桥梁维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桥梁维修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采购一些家用电器时会有售后保修期,除此之外工程也是有保修期的。所有工程在修建完之后都会有一定的......


·一、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有轻微伤吗?
      一、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有轻微伤吗?交通事故发生后轻微伤的情形也是存在的,具体来说,以下情形会被认定为是轻微伤:《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2.2轻......


·《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民法典》明确:物业不得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物业不能以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根据最新《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规定,在物业已......


·拒绝履行、违约的异同之处是什么?
      拒绝履行、违约的异同之处是什么?违约分为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这其中并不包括拒绝履行。其实两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的,那么拒绝履行、违约的......


·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权可以起诉吗?
      前妻不履行离婚协议抚养权可以起诉吗?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拆迁协议什么时候签订?
      拆迁协议什么时候签订??拆迁协议应当拆迁之前由拆迁方与拆迁户协商签订。在拆迁协议其中最重要的条款,就是拆迁补偿的数额。拆迁补偿条款需要双方协商......


·签合同时要什么证件2023
      签合同时要什么证件这个需要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身份和需要来看。一般而言合同有法人与法人之间签订的、也有法人与自然人签订的、还有自然人与自然人之......


·夫妻离婚怎么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对天底下所有的父母来说,孩子都是各自生命的延续体,所以绝大多数的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双方可能都不想让主动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孩子的抚养权的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