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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每一个人的工作

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每一个人的工作,现在的工作竞争压力非常的大,有的公司为了利益擅自让与阿奴共调整工作岗位,而有的人怕得罪公司高层及时心里不愿意调整也会默许公司这样做。那么如果不同意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不同意调岗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吗?
  
  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的可以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补偿金。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劳动者不同意公司调岗,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单方面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我们国家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非常的明确,如果公司擅自将员工调整到别的岗位并没有经过员工的同意那么其实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调岗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的。我们有很多人迫于生活压力在工作中吃了大亏也不说,其实这样做是不对的。我们有法律保障我们的利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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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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