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国际仲裁时效是多久?是什么意思?

在我们的生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总会有一些利益冲突。举个例子,比如两个国家之间的国有企业如果发生了利益的冲突,这个时候就需要国际仲裁来制约,但是国际仲裁是需要一定的时效的。那么国际仲裁时效是多久呢?国际仲裁又是什么意思呢?
  一、国际仲裁执行的法律依据
  1.《纽约公约》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业仲裁会议上签署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或称《纽约公约》)是目前国际上关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最重要的公约,其规定了各缔约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以及当事人和被申请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目前,《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已达150多个,G20成员中除欧盟外均为缔约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为了促进《纽约公约》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法(经)发(1987)5号]。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规则,包括管辖、申请期限、承认和执行的审查标准等。3.《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其正式将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纳入了中国民事诉讼体系。该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对地方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工作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5)18号]。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研究作出同意的答复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才可以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从该通知可以看出,事涉互惠,中国对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较为谨慎的,实践中中国法院也以裁定承认为主流或占多数,不承认为例外或少数。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28号]。该规定明确了中国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具体相关内容可参见本文第三和第六部分。
  二、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三、执行时效与审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仲裁裁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际仲裁时效是多久的这个问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处理方式的一种,随着现在经济的国际化进程加快,国际仲裁已经变得屡见不鲜了,我们对于这个国际仲裁看似遥远,其实对于我们来说非常的近。因为这是我们国家的问题,国家的问题就是我们的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般贩毒超过多少克死刑
      ?一、贩毒超过多少克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


·离婚官司开庭流程作业
      离婚官司开庭流程作业,依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首先应当写好起诉书,然后将起诉书交到立案庭进行立案,等待法院开庭通知,法院开庭以后,如果判决离......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内容有哪些?
      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内容有哪些?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概念就是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
      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内容有哪些?一个完整的建筑工程项目是由很多分项工程组成的,分项工程也是工程预算中最基本的计量单位,想土方开挖、混凝土......


·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变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合同的变更有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具体法律规定及相关解释如下:一、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


·通常夫妻共同债务谁举证
      夫妻共同债务谁举证1.“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夫妻中的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夫妻中的非举债方不负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协议以工资全额为抚养费吗?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这个不会因为夫妻双方离婚而发生变化。因此,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拿出一笔抚养费出来,通常是按月支付,具体金额双方......


·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条件都有哪些
      对于刑事案件来讲,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在侦查结束之后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此时也是有可能......


·企业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增值税怎么缴纳?
      企业重组后土地使用权增值税怎么缴纳?为了适应日益加快的经济发展的步伐,每个企业都应不断调整自身的经营策略,以保证不被激烈的竞争所淘汰。企业......


·民事诉讼终结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终结机制的内容是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摩擦也越来越多。而人们解决的办法也是多种多样。所以,也就免不了会触碰到法律。而在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