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债务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债务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债权人在处理债务纠纷时,一定要谨慎,否则就可能会使自己遭受经济损失。那么,实践中,在处理债务纠纷时我们有哪些要注意的事项呢?此外,若是您认可了去法院起诉的方式去解决纠纷,那在追讨债务时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去诉讼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说明。
  
  一、债务纠纷有哪些注意事项
  
  1、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2、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申请执“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为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
  
  3、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4、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二、追讨债务如何诉讼
  
  债权人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债务人追讨欠款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1、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
  
  2、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
  
  3、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5、申请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它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此外,我们要注意的是,在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纠纷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由此可见,协议的签订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议您在签协议时,最好是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您斟酌一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批捕一个月了怎么处理?
      一、批捕一个月了怎么处理?批捕一个月的情况下,应当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并做好辩护意见的相关准备工作。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


·职工薪酬包括福利费吗?
      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时候,除了关心职业发展前景外,岗位的薪资报酬可以说是其最看重的。一提到薪酬,大部分人都将其同工资画上等号。其实不然,基本工......


·司法鉴定私人可以开吗,条件是什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出现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涉及到案件的一些问题进行科学的鉴定和判断。司法鉴定所就可以从事这些项目的鉴定,那么,司法鉴......


·离婚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怎么办理?
      在我国夫妻结婚后普遍都是要买房的,但是终究难逃离婚这一地步,离婚时对于房产的过户往往是最大的一个问题,它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办理过户手续,那么离......


·公司破产清算先赔偿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先赔偿顺序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公司破产也是很常见的,公司申请破产以后,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根据破产法的要求进......


·代驾出车祸保险赔偿是怎样的
      代驾出车祸保险赔偿是怎样的?现如今交管部门对车辆的排查非常的严格,特别是酒驾,因此很多车主喝了酒之后都会找代驾,非常的方便。如今代驾已经成......


·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交通事故护理费
      哪些情况下需要支付交通事故护理费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


·一、工伤伤残九级误工费赔偿多久?
      一、工伤伤残九级误工费赔偿多久?一般九级工伤的赔偿标准一般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是什么意思?继承权丧失就是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追究重婚罪吗?
      一、夫妻离婚后还可以追究重婚罪吗?我国《刑法》对刑事犯罪诉讼时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


·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能否被取消?
      探视权是属于在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所拥有的权利,其有权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约定的方式探望孩子,当然若是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需要尊......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