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车辆贬值怎样鉴定

车辆贬值怎样鉴定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本身的经济价值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的车辆经济价值降低,被称为车辆贬值。
  
  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应视车辆毁损部分的恢复情况而定。如果修理后能够完全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贬值损失;如果修理后只能部分恢复原状,会不可避免地对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等造成损害,则存在贬值损失。
  
  1、申请贬值的车辆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2、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时间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的贬值率可以看作车辆的折损率。关于车辆折损率的取值和确定在二手车行业中有一定的依据可以参考。但是又不能照搬。因为每辆事故车的碰撞程度是不一样的。这就要求在确定事故车辆的贬值率时不但要参考行业中的依据更要严谨的根据自己从业经验灵活的应用。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对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做好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的同时也要保护事故责任方的合法权益。
  
  4、车辆贬值鉴定需要的材料
  
  车辆贬值具体金额需要经过物价等专门的价格认证机构鉴定,以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鉴定时应当提供的材料有:
  
  (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车辆;
  
  (3)购车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
  
  (6)事故现场及受损车辆的照片;
  
  (7)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车辆贬值如何索赔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赔。目前,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或者车损险条款都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很少。保险公司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是,“车辆贬值费”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的一条,因此,这一条也是法官判决此类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关于“贬值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车辆贬值损失。
  
  相信您现在对车辆贬值的问题有了初步的认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自然会贬值,车辆贬值贬了多少、谁来赔付一直是难题中的难题。有关交通事故的其他问题,如如何认定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需多长时间等,本文限于篇幅对此不多作讨论。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时,向律师进行咨询不失为一种选择,相信专业的律师会为您带来专业的解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事故官司案例处理流程
      生活节奏的加快,很多人开车上班、出行的时候匆匆忙忙就很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除了请交警进行初步处理,一般涉及刑事的时候还是......


·调购房合同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一次性付款客户需携带资料如下:1、购房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建议复印件可以多带几份,以备不时之需。2、有关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就是......


·严重失职的情况应该怎么判定?
      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在辞退员工的时候,给的理由是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严重失职,但员工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并不是单方面的由单位说了算的,那么此时......


·租期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
      租期到期不退押金怎么办租房子不退押金承租人应当和出租人友好协商,问清楚为什么出租人不退押金,是没有支付水电煤还是没有足额支付租金,或是损坏房......


·离婚时不要求分割财产,可以免除自己的抚养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


·法院下达的传票没有开庭时间吗
      法院下下达的传票没有开庭时间吗?传票上是有开庭时间的,具体看传票上的内容。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


·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
      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一、规定的犯罪未遂特征有什么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


·农村中的土地其所有权不是属中于国家,而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中的土地其所有权不是属中于国家,而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若需要使用农村土地的话,则可以向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租赁申请。这种情况下也是......


·加工承揽合同有哪些?
      加工承揽合同有哪些内容一、加工承揽合同有哪些内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定做项目。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应进行的工作,对定......


·一、对方拖欠店面违约金不给怎么办?
      一、对方拖欠店面违约金不给怎么办?租房子一般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出来,任何口头承......


·委托监护权转移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基于特别委托才能发生的监护权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监护的转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项的监护权转移个案,应通过专项委托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