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是多少?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法律中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包括了五种,即全部责任语无责任、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以及同等责任,然而虽然认定的责任一样,但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其实对应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比例也是不太一样的。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


·被人恐吓该怎么办?
      报警。恶意威胁的一般以行政处罚进行教育。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也可以......


·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
      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之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是进行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在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登记注册资本。有的股东可能虚假出资。虚假出资的话就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如果遇到虚假出资的......


·公司注册资金能用吗
      公司注册资金能用吗现如今人们越来越奋斗,想自己开公司的也越来越多,开公司有许多的手续以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公司注册资金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公司注......


·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
      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


·招摇撞骗罪和重婚罪竞合吗?
      一、招摇撞骗罪和重婚罪竞合吗?显然是不会竞合的,两者并没有直接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


·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期使用是什么意思?
      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期使用是什么意思?一、国有土地使用证长期使用是什么意思?就是无偿取得,没有使用年限,其他的都有使用年限,最长70年。《国......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要承担什么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


·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做出回避的事情,回避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一些问题的发生,例如作假等等。那么具体需要我们......


·探视权纠纷
      探视权纠纷,探视权管辖如何确定探视权纠纷应该由被告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是任意一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