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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
  
  1)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
  
  2)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办理好工作交接后支付经济补偿以及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深圳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协商解除不受《劳动合同法》第42条约束性条款的限制,双方协商一致,属于双方行使各自的民事权利,应当承担民事义务,协议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2)除非存在行为人对行为内容存在以下情形,可以变更或撤销:
  
  2.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
  
  2.3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情形的;
  
  二、【由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
  
  1)由劳动者提出,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无需履行提前30日通知义务;
  
  2)劳动者填写辞职申请书或者双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3)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签订协议时用人单位应注意措辞的严谨性;
  
  3)经由劳动者方提出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时需及时转向预告解除方式。
  
  三、【由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实务操作要点:
  
  1)劳动者辞职无需说明理由;
  
  2)劳动者需履行告知义务即试用期满后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提出的辞职做出回应;
  
  4)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5)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劳动者工资报酬(深圳规定);
  
  6)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注意事项
  
  1)辞职通知书一定要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应的证据。如果劳动者将辞职通知交给用人单位但未签收,到时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会反过来说劳动者未通知即擅自离职,属旷工行为,这样将对劳动者非常不利。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收,建议使用EMS方式快递辞职通知书,并在EMS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即使用人单位拒签EMS,亦可凭邮政局的退件凭条证明已经履行通知义务。参考:员工辞职要单位批准吗?
  
  2)在离职前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离职前的工作交接、返还用人单位所有的财物等,以免被用人单位倒打一耙说侵占用人单位财产不退还。
  
  3)辞职后用人单位不发工资怎么办?辞职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4.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法律的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在哪办理及其相关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流程,在这样一个靠双手吃饭的时代,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是应该的,毕竟人民才是国家的基础,所以一切都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才能使国家发展迅速,我国才能变得越来越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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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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