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24条补充版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1、补充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2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同时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适用。这个消息瞬间被刷屏,也说明许多人关心人民法院如何裁判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补充规定》专门为“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生”,补充增加了两款,分别规定对于虚假的债务、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不予支持。
2、解释说明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借债时,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除外。其最大问题是仅关注了债务产生的时间,却忽视了借款目的和借款用途,以致于只要债权人证明其债权发生在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几乎都能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十四条堵住了债务人夫妻串通逃债之路,却产生了新的漏洞,债务人的配偶或原配偶可能被拖进巨额债务的深井。在有的基层法院,凡涉及夫妻一方名义借款的案件,90%以上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补充规定》对于引导公众明了虚假债务、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受司法保护,也有作用。
二、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是债务应当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是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不论是以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相反,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都不属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您可以看出,新婚姻法第24条补充版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在婚姻生活当中另一方用于赌博,吸毒等这些违法行为而欠的债务,没有资格要求另一半对这些债务来偿还,并且就算是有第三人主张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所欠的债,这种债务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偿还,这种人员在实际生活当中根本就不顾自己家庭当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在外挥霍无度,总不能还让另一半替其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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