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主犯在逃从犯怎么处理?
一、刑事诉讼法审理时间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 27条第 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 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 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 但也不是说, 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 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 情节 (例如自首 ) , 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 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 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 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 从客观上说胁从 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 刑法第 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 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被胁迫的程度
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 当然也与其行 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 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2、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 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因此, 在 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 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 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 18周岁的人,思想 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 于教唆不满 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 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 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 果没有发生。 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 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 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 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主犯罪行较重,从犯罪行较轻还会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主犯在逃从犯怎么处理?检察院工作人员人工办理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对于已经逮捕且证据确凿犯罪者的审理时间是有限制的,一般会在数个月内宣判。案情复杂带有主从犯的,到一定时间会先审理从犯。作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异议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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