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
  
  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一,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下列人员享有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1)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即使其为继承人,但若未实际参加遗产分配,属于以上情形之一的,便享有遗产取得权。这种遗产取得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时,在知道后2年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人自然死亡财产如何分割
  
  先遵从遗嘱继承、遗赠程序 有的话优先分配
  
  然后开始法定继承,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
  
  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原则上是均等,但是有事可以商量的嘛。
  
  第一继承人范围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须注意: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
  
  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须注意:
  
  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②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意:
  
  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还须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4、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6、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代自己的父母参与继承,当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7、胎儿。胎儿的父亲死亡,给胎儿保留应继份额的时候,胎儿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不过,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胎儿的应继份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分割财产,这个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遗产的,但是如果说生前的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立下了遗嘱,比如捐给福利事业等等的,那么法律予以批准,应该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个人收到借款违约金要交税吗?
      个人收到借款违约金要交税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维权?1、发警告函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房地产事业是众人选择投资的一个项目,那么在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房地产事业是众人选择投资的一个项目,那么在房地产商提供的建设工程质量也是消费者们担心的重大问题,一个好的工程质量才能保证人......


·确认劳动关系司法解释三的内容有什么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和就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确认劳动关系了,其实不然,确认劳动关系有很多很复杂的步骤。那么,如何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司......


·自己全责理赔流程是怎么样的
      自己全责理赔流程是怎么样的我们生活中,因为驾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往往造成车辆刮蹭或碰撞,引发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常常有一方会担负起权责理赔的责......


·属于人身保险的商业保险受益权能否转让给作为投保人的用人单位?
      《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
      工程欠款司法解释是什么在建筑工程当中,我们您可能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新闻,建筑工程竣工以后,相关部门拖欠工程款。以各种理由不对工程款进行支付,这......


·孩子三个月大父母离婚孩子会判给谁
      一般是判给女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今后的工作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今后的工作吗不影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注意,如果用人单位进行解除的劳动合同,需要先给劳动者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如果劳动......


·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合法吗?
      扣三天的工资是属于不合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形式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


·民法总则违反集体利益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民法典违反集体利益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