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劳动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有订立的时候,当然就会有解除的时候,当然此时有多种解除形式,可以供当事人作出限制。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形式都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知识,供您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劳动合同解除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与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也无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时,与另一方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与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约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决定,而必须是双方的行为,其解除的条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出现,只要当事人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可以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应注意什么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且自其提出书面通知之日30天期满,劳动合同即正式解除。但是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提前30天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必须是书面申请,同时要注意原劳动合同中是否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特别的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还有几种情况: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除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外,其它几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后,用人单位还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什么行为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呢?
  
  首先,劳动纪律要在劳动合同中明文规定,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生效的。
  
  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的,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等。再有,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根据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形式主要就是两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而不管是以什么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此时都必须要满足法律的规定,否则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那就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盗窃罪定罪证据包括哪些
      我国法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办案的时候,都是在具有确切的证据以后才会对当事人进行定罪和逮捕。同时这也是我国法律制度当中必须要求要做到的,因为没有......


·私募基金是做什么的?
      私募基金是做什么的?一、什么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


·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有哪些?
      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有哪些?将有关信息公开给民众是政府日常行政工作的其中一项,当然被公开的信息并不是所有政府工作的内容,公开的程序也必须是在法......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
      污染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一般件是什么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行为人须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的......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有哪些?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有哪些?民事诉讼庭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


·周末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很多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会选择在周末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是召开相关的会议。但是从加班的意义来看,单位安排劳动者周末培训开会算加班吗......


·人和车辆都被撞误工费如何计算?
      人和车辆都被撞误工费如何计算?人和车辆都被撞如果是对方全责那么可以要求对方赔误工费。不仅仅是误工费,还有汽车维修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2023个税退税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个税退税条件是怎么规定的1、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六万但交过税的。这种情况主要会表现在收入波动大的人身上,比如一月份收入10000元,交了税,但全年收......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怎么处理1、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经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


·交通事故伤者无钱治病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发生的越来越多了,发生了事故后应该及时将伤者送入医院进行抢救,这时候您就要问如果交通事故伤者无钱治病该怎么办,医院会不会不救人等问题......


·诉讼时效一年还适用吗
      适用。诉讼时效已经延长至三年,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法总则一年诉讼时效就被废除,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法律效应。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能够督促权利人来......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