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死刑执行机关和期限

死刑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了判决,如果是一审判决并未生效需要过上诉期限才生效,如有上诉二审判决才生效,之后还要移送最高法院进行复核,复核下来后,一般开始执行,执行的场所一般是专门的刑场或是监狱或是看守所。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二、死刑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死刑立即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一般来说设置专门的“刑场”的人民法院比较少,所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比较多。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有重大立功的,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故意犯罪的,经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对于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死刑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由原审法院执行,不可以旁观,执行前家属可以会见。
  
  在阅读相关内容后,读者对于现在执行死刑的刑场怎么选址,死刑的种类等具体问题有了一定了解。对于受害者而言,死刑是国家法律伸张正义的具体彰显对于罪犯来说,死刑是最有应得的惩罚。对于普通人而言,时时谨记法律权威不容挑衅,遵纪守法,本分生活,才是阅读本文真正的目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上海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一、上海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是什么?(一)待遇项目和标准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


·期间民法总则是如何计算的?
      期间民法总则是如何计算的?相信谈到期间,浮现在人民脑海之中的是诉讼期间的规定,但是就各项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期间的规定不止限于诉讼时效......


·分公司能用公章签合同吗?
      分公司能用公章签合同吗?可以的,分公司用本公司公章签的合同通常情况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分公司签的这份合同没有超过总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不......


·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是什么?
      签发清洁提单的责任是什么?一、清洁提单的相关责任是什么?根据法律,对于因货物包装不良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包装有内包装和外......


·财产侵权损害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您都知道的是在我国,前段时间出台了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对于以前,民法当中的一些内容进行的修改,比如说您比较熟惜的就是诉讼......


·分居三年算不算自动离婚吗?
      分居三年算不算自动离婚吗?分居三年不算自动离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是什么?证据在案件的审理、侦破过程中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有时候即使知道了犯罪嫌疑人是谁,也只有有了充足的证据才可以实......


·社保是什么意思
      职工成功的进入一家公司,该用人单位就会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也会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很多人都只知道缴纳社保,就不知道社保具体是干什......


·异地服刑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异地服刑离婚的程序怎么走?一、异地服刑离婚的程序与异地服刑人员离婚与正常夫妻离婚的方式是一样的。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但是与异地服......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工程项目的种类是十分繁杂的,市政工程只是诸多工程之中的一项,但是却承担则着诸多社会基本保障设施的工作......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