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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事实收养关系可能受到法律保护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当事人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收养公证。现在看来,这样的情况就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不过实践中,多数人不是很清楚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几种,因此无法准确的判定。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详细介绍一下这个内容。
  一、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收养弃婴;(二)收养孤儿;(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现实生活中,很多合法关系的建立都是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的,对于收养关系来讲,除了要求当事人满足条件外,还要办理手续或进行公证。而在实践中,也要注意出现事实收养的情形,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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