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


  在我国经济市场日益强盛的今天,我们国家的企业也在发生着变化。企业由于不断的扩大和增长,需要新建自己的厂房和开发基地,这部分就需要土地的利用。那企业征地补偿新标准都有哪些具体的规定要求呢,下面我们就为你进行解答。
  
  企业由于扩建规模或者别的原因而征收农民的土地时,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对被征地者的补偿问题,至于补偿标准是多少我国对此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还是做出了相应规定的,那企业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呢?
  
  一、企业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二、企业征地的补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在上文中就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了。这类补助主要是针对我国被征地的农民做出的补偿,规定征收的土地要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都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还要对农民的收入进行一定的补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闯民宅打人打的轻伤会怎样处理?
      一、私闯民宅打人打的轻伤会怎样处理?私闯民宅打人打的轻伤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


·不需要。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
      不需要。我国目前没有遗产税,死者遗留的银行存款属于遗产,继承人若要继承该遗产,必须进行继承公证。公证机关为保障公证事项准确,要求遗产继承人在......


·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行使前提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的途中,其中一方担心另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时产生不安所提出的终止合同的权利。也可用在两......


·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的内容都有什么?
      我们您都知道如果有人违反了我们国家的法律我们国家肯定是有相应的处罚方式的,我们国家的处罚是有很多的,其中就有缓刑和罚金。缓刑指的是宣告了有罪......


·分公司可以履行总公司所签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履行总公司所签合同吗?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


·一、担保人冻结银行卡期限有时间限制吗?
      一、担保人冻结银行卡期限有时间限制吗?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


·酒驾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近年来,酒驾醉驾越来越
      酒驾是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近年来,酒驾醉驾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同时我国法律对酒驾醉驾的相关规定也愈加完善,那究竟饮酒驾车和醉酒......


·一般情况下违章停车罚款多少啊
      违章停车在生活中经常发生,这类事件的发生都具有偶然性与突发性,因为自己停车时会对这类事件没有印象,一旦遇到交警开罚单自己才会反应过来,违章停......


·托收凭证盖章在第几联,托收凭证如何填写?
      托收凭证盖章在第几联,托收凭证如何填写?一、托收凭证盖章在第几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


·开设赌场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开设赌场与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开麻将馆的情况都还不一样,其中开设赌场往往是以此为业,并且抽成也会比较大,因此,我国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了犯罪。不......


·商标转让授权书有什么条款
      商标转让授权书有什么条款一、审查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商标转让合同效力审查主要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转让的商标是否为被人民法院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