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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的实行办法是什么?
  
  1、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枣安监发[2015]194号)和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薛政办发〔2015〕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对部分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由上级安监部门提出明确要求,督促下级安监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限期完成案件查处任务的一种行政手段。
  
  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是指拟对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万元以上以及报请给予关闭等)的案件。
  
  3、本办法适用于区安监局实施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工作,不包括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督促整改,按照《枣庄市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薛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信息科技科(以下简称信息科)负责事故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薛城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负责非事故类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区安监局业务科室为承办单位。
  
  4、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应当遵循突出重点、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及时公正的原则。
  
  5、下列重大案件属于区安监局挂牌督办范围:
  
  (一)区级以上机关批转或者领导批示由区安监局进行督办的案件;
  
  (二)经区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三)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复,由区安监局实施行政处罚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件;
  
  (四)区安监局通过直接检查、督查或者举报、信访等途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
  
  (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市安监局决定并转交区安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六)各级安监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干扰和阻力,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案件查办难度大的案件;
  
  (七)经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件;
  
  (八)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挂牌的重大案件。
  
  6、重大案件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区安监局局属各单位发现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案源或者案件线索,填写《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转交单》(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信息科或监察大队。对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案件,由市安监局按照市政府批复要求挂牌督办。
  
  各镇街安监站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或者本级查处确有困难需要区安监局支持的,填写《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申报单》(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送信息科或监察大队。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案件,区安监局接到区人民政府批复后,由信息科挂牌督办。
  
  (二)信息科或监察大队对拟挂牌督办案件分别进行编号登记(事故类编号首位数字为1,非事故类编号首位数字为2;如2016年第1个重大案件编号为〔2016〕1001号),填写《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处理单》(见附件3),报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局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见附件4)。特急督办案件,经主要局领导同意后,可先由信息科或监察大队负责人电话通知督办,并在5日内补发督办通知书。
  
  (三)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承办单位填写《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销号申请单》(见附件5),并附相关执法文书及证据清单(见附件6),一并送信息科或监察大队。
  
  (四)信息科或监察大队会同区局属相关单位,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到承办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经审查认为案件已办结的,提出销号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局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销号通知书》(见附件7)进行销号;经审查认为案件尚未办结或者不符合办结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7、对区安监局挂牌督办的案件,承办单位应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案件主办人负责制。
  
  收到区安监局督办通知书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案情复杂、涉及跨区(市)以上行政区域或者其他市直部门需要进行协调的,应报市安监局予以协调、支持。
  
  督办通知书下达10日内,承办单位应向区安监局报告挂牌督办案件主办人、负责领导以及立案调查等情况;对个别重大案件,承办单位可向区安监局申请派出工作组指导办案。
  
  8、挂牌督办案件办理时限由区安监局根据违法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承办单位应在督办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于办结到期10日前向区安监局报送《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延期办结审批表》(见附表8)。信息科或监察大队收到延期办结审批表后,提出拟办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局领导审批后,向承办单位下达《薛城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延期办结通知书》(见附件9),适当延长办理时限,最多可延长至90日。
  
  9、挂牌督办案件的违法事实已经查证清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案件办理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且依法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被受理的;完成督办单位其他督办事项要求的,可以认定为督办案件办结。
  
  10、承办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查处的
  
  应在接到区安监局督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查处的原因、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安监局接到书面报告,经分管局领导审核、主要局领导审批后,可以直接进行查处,罚没收入由区安监局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并将查处结果通报区人民政府。
  
  11、对已批准办结的挂牌督办案件,信息科或监察大队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后归档保存。
  
  12、区安监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情况报市安监局。
  
  13、 区安监局每年对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重大案件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挂牌督办案件办理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有关负责人和案件办理人员进行通报表扬或奖励。
  
  14、承办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监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全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酌情扣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报送年度重大案件挂牌督办情况的;
  
  (二)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重大案件未上报的;
  
  (三)未在督办期限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且未申请延期的;
  
  (四)案件办结后,未及时向区安监局申请销号的;
  
  (五)报送的挂牌督办案件情况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
  
  15、区安监局在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可以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挂牌督办案件予以曝光;在曝光挂牌督办的重大案件前,应向市安监局书面报告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挂牌督办制度,通过挂牌督办,有力的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力度,提高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质量,自挂牌督办通知下发10天以内,办案单位就应该向上一级汇报调查情况,挂牌督办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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