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高空坠物砸人是违法行为吗 会不会坐牢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有可能你走到路上会被石头绊倒,走在小区下面会被东西砸到时,但当时人就会很疑惑从天而将的祸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应该找谁赔偿,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高空坠物砸违法行为吗?会不会坐牢?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一、高空坠物砸人是违法行为吗?会不会坐牢?具体的还要看是故意抛物还无意掉落无意掉落致人受伤,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二、高空坠物砸伤人赔偿问题?1、认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着于土地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的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堤坝、隧道、涵洞、埋设的管道、路标、电线杆、广告牌、脚手架、缆车、索道、护路林木,等等。  倒塌、脱落、坠落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毁坏的常见危险。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设施本身损坏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均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设计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设计人或施工人追偿。2、赔偿侵害人致伤他人,尚未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一般包括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侵害人致人残疾的,除应当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外,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自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致残前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  与所有人或管理人协商,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三、高空坠物砸到车法律责任怎么界定?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对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被高空坠物砸到,首先要看是谁的责任,再来分清事情的轻或者重,如果认定不到是谁就要找开房商与当时人协调赔偿的事,因此高空坠物砸人是违法行为吗?会不会坐牢?还是要根据当时的案事来定,看伤亡的程度是怎么样的,最后来定夺整个案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
      一、刑法中关于盗窃是亲告罪吗?盗窃不是亲告罪,正确的亲告罪包括5种: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丧偶房产继承权比例是怎么规定的
      丧偶房产继承权比例是怎么规定的?1、各继承人在生活条件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义务大抵相同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录均等。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


·把财产拿走属于什么侵权纠纷?
      财产是属于个人的私有物品,任何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财产带走就属于盗窃,如果是对方在尚未取得所属人的同意下擅自将所属财产带走怎么办......


·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
      个人信息泄露怎么办?一、不小心泄露个人信息咋办?1、更换账号。个人信息泄漏后,要第一时间换账号。由于现在网络十分发达,信息泄露之后如果不换......


·旅游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旅游纠纷案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假期来临,旅游旺季,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从平常忙碌的工作和生活中解脱出来,于是选择了包办一切的旅游社。但是,旅游社......


·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
      哈尔滨检察院信息公开制度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烧伤工伤赔偿多少钱
      烧伤工伤赔偿多少钱烧伤工伤赔偿多少钱(一)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


·侵占罪公安局会立案吗?
      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不同的罪名都是作出了专门的立案标准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已经认定一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但此时还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如果......


·缴纳工伤保险的好处是什么?
      缴纳工伤保险的好处是什么?一、缴纳工伤保险的好处是什么?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


·借钱方不承认借条怎么办?
      借钱方不承认借条怎么办?一、借钱方不承认借条怎么办?借钱方不承认借条可以和对方协商并且拿出相应的证据,或者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即可,只要借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