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司法鉴定未回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调查的对象跟公安机关当中的某些人员有特殊关系,那么整个案件重一开始就会直接让该工作人员回避的。这个道理,在司法鉴定当中对司法鉴定人是一样的,有些司法鉴定人可能就是出于私心所以没有回避,这种情形被申请人知道了的话,肯定也特别关心司法鉴定未回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司法鉴定未回避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二、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
  
  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第四条 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第五条 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第六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第七条 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第八条 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 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本机构将追究其责任。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完全能够申请重新鉴定的,因为当事人没有回避,就有可能会导致其通过人为操作的因素影响到了司法鉴定的意见,而且,如果第二次鉴定的结论确实就跟第一次不一样,那么是否因为当事人没有回避,人为的影响了鉴定结果的这个问题就要调查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拆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
      一、强拆国家赔偿标准有哪些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实践中,要是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之后又再次犯罪被判刑的话,则此时就会构成累犯,而我国的累犯具体分为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不同类型的累犯有不一样......


·一、扬州醉驾会受到处罚吗?
      一、扬州醉驾会受到处罚吗?会受到处罚的;(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


·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能否再次构成盗窃罪?
      盗窃受过行政处罚能否再次构成盗窃罪?一般认为,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比如盗窃三次,累计数额达不到盗窃罪的标准......


·丈夫智力低下监护人可以是他父母吗?
      我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都知道,孩子是一个家庭的核心,很多的不孕的家庭最终都走到离婚的境地。孩子因为还小,没有满18周岁,是没有行为能力的,需要有......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久,哪些劳动纠纷可以先予执行
      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久,哪些劳动纠纷可以先予执行一、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是多久1、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办理招摇撞骗案件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办理招摇撞骗案件的有关规定有哪些?一、办理招摇撞骗案件的有关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
      工人在工作中很容易收到工伤,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则需要康复过程,在医院住院或者在家休养,而此时安居我国法律规定,是享有病假工资的。但是如果工伤......


·劳务发票税率是多少的?
      劳务发票税率是多少个点一般是税率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如果选择差额纳税的,征收率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差额以外的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


·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时间),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包括无偿使用
      买卖不破租赁是否包括无偿使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制度,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就是不适用的。而其中就要求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