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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轻微伤怎么办

日常生活中,人们难免会因各种杂事而拌嘴,或者是起争执,更甚者发生肢体接触引起身体受到或大或小的伤害。这时候,就需要找相关部门进行司法鉴定。一旦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司法鉴定轻微伤怎么办呢?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学习下相关法律知识。
  
  一、司法鉴定轻微伤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司法鉴定轻微伤标准
  
  轻微伤(slight bodily injury):指损伤程度明显轻微,不足以造成人身健康明显伤害,也不会遗留器官功能障碍的损伤。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损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1 本标准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2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o
  
  2.3 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例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 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 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 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 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 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 眼部挫伤。
  
  3.8 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 眼部外伤造成实力下降
  
  3.10 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 耳廓创在lcm以上;耳廓缺损。
  
  3.12 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 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 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 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 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 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 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
  
  3.19 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 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 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 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 外伤后血尿。
  
  4.6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 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 阴囊、阴茎挫伤。
  
  4.9 脊柱韧带损伤。
  
  4.10 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 四肢损伤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 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 手、足骨骨折。
  
  5.5 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 其他损伤
  
  6.1 烧烫伤
  
  6.1.1 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 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 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 2cm2。
  
  6.1.4 烫伤达真皮层。
  
  6.2 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 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4 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 A(标准的附录)
  
  附加说明
  
  A1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A2 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A3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A4 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通常,可以私下解决的,都是不需要走司法程序的,只有那些双方协商不一致的,互有不服的情况,才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判断出伤残类型和程度。司法鉴定轻微伤怎么办呢,不管是对于哪一方而言或者是双方都有的,双方都是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付的。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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