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法律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合资公司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产物,是利用国外直接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几年来,合资企业有了很大发展,对于帮助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需要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是一个主要的渠道和有益的补充。但从全国范围看,合资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总额还未达到应有的规模,外商来华投资举办合资企业的高潮并未真正到来。有的外商对于来华投资还举棋不定,原因是多方面的,对于已经办起来的合资企业,外商是否有利可图,则是他们注意的焦点。因此,如何办好合资企业,使合营各方都得到实益,已经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对合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索。1、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建立和健全合资企业的领导体制。合资企业的领导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采取董事会领导的模式有两个好处:一是合资企业存在两种所有制,中方合营者是公有制,外方合营者是私有制,董事会是协调两种所有制、调节各方利益比较适当的组织形式;二是符合国际习惯,这种模式容易为外方接受。所以,这个领导体制本身是合理的,无可争议的,关键是如何加强它的问题。从法律特性看,董事会具有“三性”,即代表性、集体性和权威性。代表性表现在董事会的成员是由各方代表按投资比例组成,代表各方利益。董事长对外代表企业,是合资企业的法定代表。集体性表现在董事会是集体决策机构。合资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营者,只能采取集体决策程序,不能由任何一方独自决断。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两套本领,任何一方都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复杂情况,只有由各方代表组成的领导集体——董事会发挥集体优势,才一能承担这个任务。我国“合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董事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这有利于保护出资占少数一方的利益,防止出资占多数一方将其意志强加于出资占少数的一方,从而避免在重大问题上做出损害出资少数一方利益的决定。权威性表现在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在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有没有决定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是检验合资企业有没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主要标准。董事会所固有的三个法律特性是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达到企业目的所小可缺少的;不事会的职权是对企业实行全面领导的保证,在合资企业里,中外各方不仅所有制不同,各方追求的利益和目标也不一致,这就难免发生矛盾和分歧,只有董事会发挥自己的特性,运用自己的职权、才能协调各方利益,而协调各方利益正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能。协调的方法主要是平等协商,一般不宜采取表决程序,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取得各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办法。董事会要正确发挥自己的职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必须具有良好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合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选派素质较好的人员充当董事,是发挥董事会职能最重要的内部条件。董事的素质对实现企业目的、做出正确决策至为重要。有的委派不事长不重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而重地位,谁的级别高,职务高,就派谁去当董事长,这有一定危险性。如果他是内行,当然可以委派、如果他是外行,既缺乏专业知识,而又要承担指挥重任,那就难免不搞瞎指挥,一搞瞎指挥,企业就要受损失。至于外部条件,主要是明确政企分开,企业主管部门要尊重和保障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职权,不搞或少搞行政干预,让合资企业放开手脚搞经营管理。当然,必要的干预不能排除。必要不必要的界限是企业有无违法行为;违法要干预;不违法,在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就不要乱干预。2、防止以我为主,促进合作共事。合资企业是“一企两制”(中方公有制与外方私有制)。正确处理两种所有制关系是促进合作共事,增加企业活力的有效措施。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为了企业的发展,双方应当搞好合作共事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搞以我为主。两种所有制的合作反映了中外各方的合作,是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而为法律所确认。合作得好,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国际士的实例发人深思:东西方的国有企业都存在着效益差的问题。美国电报电话公司、英国天然气公司、日本公共运输公司都由于效益差而不得不把股权出让给私人,以求生存和发展。法国雷诺汽车公司长年依靠政府补贴过日子,导致总裁下台。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拥有雄厚的经济、技术力量和素质较好的管理人才,为什么经济效益反而上不去呢?而东欧的集股经济、我国的个体经济、私人承包企业,近年来却发展很快,很活跃,经济效益很好,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核心问题是“大锅饭”不能吃,谁吃,谁的效益就差。正因为如此,“大锅饭”制度不能搬用到合资企业里来。因为合资企业面对着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它的产品要经得起竞争的考验,它的管理制度要适应竞争的要求,而“大锅饭”制度的主要特点就是窒息竞争,把企业的活力搞死。在合资企业里,采用什么管理
合资公司法律问题的内容就是上面整理的,关于合资公司,就是相当于合伙,就是一个资合性的公司。关于资合性的公司,最典型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根据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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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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