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果是醉酒驾驶电动车罚款多少?


  醉酒驾驶电动车罚款多少?不管是什么车辆,都应当证照齐全,醉驾电动车,要看违法情况,造成事故情况,来确定罚款金额,依据机动车运行技术安全条件,电动车上路也应当购买保险,牌照齐全,驾驶人必须满18周岁,违反规定,将接受和摩托车一样的处罚。
  一、醉酒驾驶电动车:1、如果驾驶的电动车,其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达到机动车标准,醉酒驾驶电动车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醉酒驾驶电动车怎么处罚:
  酒驾非机动车照样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规定,部分电动车将被作为轻便摩托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这就意味着电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保险、牌证齐全,驾驶者必须年满18岁并考取摩托车驾驶证,骑电动车出现违法行为,将会接受和摩托车违法一样的处罚,无牌无证无保险上路将面临更高处罚。相关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驾驶的电动车,其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电动车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2、如果驾驶的电动车没有达到机动车标准,醉酒驾驶电动车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5条关于“摩托车”规定: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 第3.6条关于“轻便摩托车”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我们可以从上文知道。具体的罚款数额要根据摩托车综上所述,醉酒驾驶电动车罚款多少?醉驾电动车处罚标准要看能否达到机动车标准,如果属于机动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达到机动车标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醉驾应当拘留15日,判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驾驶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般单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
      一般单方提出离婚要赔偿吗不是看谁提出离婚,而是看是否有严重伤害对方感情的事情,如果有,不管谁提出来,都有可能赔偿给钱。没有,即使自己提出离婚......


·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一、犯罪的未遂形态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犯罪未遂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


·一、肇事交通事故一死一伤主要责任怎么处理?
      一、肇事交通事故一死一伤主要责任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一死一伤,司机占主要责任,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赔偿经济损失。......


·刑法中规定举报同伙立功减刑多少
      一、刑法中规定举报同伙立功减刑多少?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


·店面出租违约金一般为多少店面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参
      店面出租违约金一般为多少店面租赁合同违约金一般参照造成的损失进行计算,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


·结束同居时子女归谁抚养
      结束同居时子女归谁抚养一、结束同居时子女归谁抚养根据《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


·检察院说延长审查起诉意味着什么?
      一、检察院说延长审查起诉意味着什么?检察院说延长审查起诉意味着该刑事案件是比较复杂的,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有以下原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
      离婚中无过错方请求赔偿的情形有几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


·不能被抵押的房产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有些房地产由于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被抵押。对于那些法律不允许抵押的房地产,当事人最好是不要随意去抵押,否则不但起不了抵押的效......


·一、外地人在扬州买房子条件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扬州买房子条件是什么?1、已婚人士,能提供结婚证(婚姻证明);2、本人在本地无房;如果有房,税款可能高一些。3、能提供出在2年内累......


·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执行费是多少
      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执行费是多少?强制执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1万元执行费是5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交纳申请费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