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最新
1、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必须限期纠正。
4、福州市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为32500元/亩。征收土地实行耕地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300元/亩。征收土地按所在区域的统一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耕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为6倍、养殖生产的水面和滩涂为8—11倍、盐田为7—9倍、未利用地为1.5倍。农村土地征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且征地不限行要合法合理,要保证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贪污、拖欠、截留补偿款。如果您在被征地的时,遇到不公正对待,或者是不清楚,无法解决的情况,可参考以上福建省征地补偿标准年的具体内容。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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