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1、如果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同等层次的遗嘱之间,后立的遗嘱效力高于先立遗嘱的效力。
  
  2、如果多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同时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得到体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如何撤销遗嘱
  
  1、以立新遗嘱的方式使原遗嘱丧失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原公证遗嘱。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时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3、用一定的方式声明撤销或变更原遗嘱。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作出撤销或变更原遗嘱的声明。
  
  4、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变更撤销的条件:
  
  ①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②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③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胁迫诱使;
  
  ④撤消变更公证遗嘱的原因真实、明确、清楚。
  
  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处应及时受理办结。
  
  (2)《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遗嘱撤销需要遗嘱的订立人通过立新的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撤销或者向公证处申请撤销原公证遗嘱即可。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我们对“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以及“如何撤销遗嘱”有了进一步认识。正确地适用遗嘱有利于避免纷争,更加和谐高效地进行遗产分割。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遇到遗嘱问题,及时联系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最大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标的非注册服务
      商标的非注册服务包括:1.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


·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您知道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原则意见有哪些吗?当遇到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的问题,......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有什么规定?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有什么规定?1、公司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2、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是怎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


·给当官的送礼属于行贿吗?
      一、给当官的送礼属于行贿吗?给当官的送礼只要是超过一定数额的就算是行贿。依据《修正案八》的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


·一、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吗?
      一、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吗??醉驾退侦一次可以撤案,对于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否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刑诉法没有作出相应的明......


·民事纠纷中常常会伴随着司法鉴定,平常来说如果出现民事纠纷无法
      民事纠纷中常常会伴随着司法鉴定,平常来说如果出现民事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话,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采用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问题,不过其中的司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是谁
      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只能对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适用,并且此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那么这个暂时监外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劳动者到经济较为发
      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劳动者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就业的情形,然而由于我国政策规定的限制,着部分职员的子女是不能在父母就职......


·赔偿额超出交强险限额怎么赔付?
      赔偿额超出交强险限额怎么赔付?一、赔偿额超出交强险限额怎么赔付?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


·民法总则取得时效规定的内容如何?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一、取得时效规定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占有他人的动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