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员工在工作期间

员工在工作期间,工地受伤鉴定需要根据按照工伤流程进行,工商鉴定需要到哪个部门鉴定申请?在工伤事故中应该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我们接下来就来看一下关于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到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条件?搜集了关于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您一起来看一一下吧,相信对很多人都会有帮助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地受伤工伤鉴定首先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申报工伤认定,等病情稳定后再确定伤残级别,其实各个地方关于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到哪个部门需要什么证件?都有不一样的地方,但大致上就是这样的,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后,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于赔偿,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诉讼!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
      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有哪些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我国房地产市场迅速降温,房价降幅较快,导致购房者要求退房事件纷纷发生。那么,根据......


·离婚后就财产问题补充协议怎样有效
      离婚后就财产问题补充协议怎样有效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诉讼统计时效怎么算?
      一、最高人民法院合同诉讼统计时效怎么算?诉讼或者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保护其权益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定期限。......


·如今越来越多的选择租房来解决暂时的居住问题,特别是对于在一线
      如今越来越多的选择租房来解决暂时的居住问题,特别是对于在一线打工的或者刚参与工作的年轻人更加乐意去租房来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而租房过程中要与......


·商标转让价格是多少,如何办理
      商标转让价格是多少,如何办理商标可以转让给个人,转让给个人受让人需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那么具体该如何办理呢?进行商标转让价格又是多少呢?即商......


·离婚财产给孩子后赔偿多少?
      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已经渐渐变成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了。然而,伴随着离婚,一系列的问题渐渐出现,孩子怎么判,财产怎么分等等,那么离婚财产......


·还款后借条效力规定是什么?
      还款后借条效力规定是什么?一、还款后借条效力规定是什么?还款后借条效力一般情况下就不具有证明存在借款事实存在的效力了。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


·孩子父母离异的监护人是谁父母离婚后
      孩子父母离异的监护人是谁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


·公司印章在其他股东手如何诉讼?
      公司印章在其他股东手如何诉讼?其他股东可以到法院起诉该股东干扰公司经营,侵犯公司财产权。公司作为原告以损害公司权益纠纷起诉印章、营业执照或账簿......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
      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一、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是什么1、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是工商执法机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础。2、立案,指有管辖权......


·没有借条又找不到人怎么办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二)向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