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哪些内容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变化,现今离婚或再婚的家庭并不少见。众所周知的是夫妻之间如果有小孩,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会判给其中一方,而另一方则拥有孩子的探望权,这种权利可以满足长辈对孩子的思念,但是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探望权呢?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哪些呢?
  
  一、终止探望权的要素
  
  (一)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二)、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二、哪些人能享有探望权
  
  1、《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
  
  3、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
  
  4、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
  
  (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
  
  (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综上所述,终止探望权的要素有多种但是都不是由一方单方面可以决定的,除非探望权人患有传染性疾病、传输教育孩子不良信息,道德品质有问题等具有不合格行为的。探望权有利于缓解亲人对孩子的思念之情,也有利与孩子心理的健康成长,因此你不可以轻易终止另一方的探望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解除劳动合同格式是什么?
      一、解除劳动合同格式是什么?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九修正案实施会被一起追责吗?
      一、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刑九修正案实施会被一起追责吗?是会被一起追责的;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追究刑事责......


·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应该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中包括双方交易的
      我们在购买房屋时,应该签订购房协议,购房协议中包括双方交易的各种内容,比如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所要购买的房屋的具体信息,交易价格以及双方违约责......


·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征地拆迁补偿的方式都有哪些在进行征地拆迁的,需要对被拆迁人作出相应的补偿。我国法律中规定,要是补偿不到位,那么是不允许进行拆迁工作的。而具体......


·在单位闪腰算不算工伤?
      在单位闪腰算不算工伤?一、在单位闪腰算不算工伤?如果是工作原因造成的才可以算工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一、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损害赔偿吗?
      一、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损害赔偿吗?协议离婚后还是可以索要损害赔偿的,但要注意是在办理离婚登记以后的一年之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
      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如何写机电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需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供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


·子女抚养费概念
      子女抚养费概念子女抚养费是指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许多州在子女仍是......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对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


·专利权自动终止还能再申请吗
      专利权自动终止还能再申请吗专利权终止了之后,相同的专利是不可以再次申请的。因为专利权终止了之后,该项专利技术就会被公开,相同的专利再申请就没......


·定罪非吸能拿回本金吗
      视情况而定。受害人能否拿回本金和利息,主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或借款人未来的盈利能力。非法集资案件,法院审理后,欠受害者的资金,有批准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