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出的思想内容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可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记录本、影印件和译本。比如门面租赁合同、前置许可证件及文件批复件、营业执照等等,均属于书证范畴。
在书证的收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二、物证
物证泛指以一切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比如说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商标标识、标有商标标识的商品、包装都是物证。
三、视听资料
试听资料是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等手段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如工商部门对违法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行为的录像。
对视听资料,有下列要求:
1、尽量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四、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了解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或组织所作的陈述,是行政处罚中使用比较普遍的证据形式。
证人证言类证据有如下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文件。
五、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行政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包括陈述、申辩、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所作的辩解。真实的陈述可作为认定案件的直接证据,对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应认真听取,避免只听一面之辞,要注意审查行为人的陈述辩解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一致、合乎情理。当事人的陈述如果是以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形式出现的,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接受委托或者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所作的书面结论。比如说监测报告。鉴定结论类证据有如下要求: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案件的现场,以及不便移动的物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客观情况,而且一般是在案件发生后进行,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产地的现场进行拍照,并以文字、表格、图画、数据等形式将结果作出的记录。勘验人员进行勘验,应当出示证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被邀请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调查所作的客观记录,由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参与下制作的,其内容是正在发生或刚刚发生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整体来说,行政处罚收集证据跟刑事案件在侦查的时候收集的那些证据都是一样的,包括我们作为民事纠纷当中的原被告双方证据方面也主要是在书证,物证,其他证人证言,相关的鉴定结论和当事人自己的口头表述等这几个方面,而且行政处罚的证据也要符合程序并且是具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才能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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