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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新证据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或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再审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知道或无法取得的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这里“新发现的证据”,也不应当包括上述第二种情形。
  
  二、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怎样提交证据?
  
  1、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证言;
  
  (5) 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 鉴定结论;
  
  (7) 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证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确凿。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正电子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新证据其实就是指在举证期限已经满了以后发现的一些证据,或者当初一审因为各种原因超过了举证期,发现新的证据以后没有被法院所准许的,经过二审的调查以后有些新证据也会直接被采纳的,推翻原来的鉴定结论的也属于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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