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该如何订立
1、订立代书遗嘱的条件:
(1)实质要件:
①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②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③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④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①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②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③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的内容:
(1)本人身份的说明: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指定后备执行人,确认的签名包括各种签名字体的示范。
(3)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说明: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相关合同、产权证及凭证,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5)本人保险的说明: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相关人员的信函呈送。
(7)以前订立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的声明。
(8)签名及日期。
二、订立代书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由此可见,代书遗嘱的见证人至少两个。
2、代书遗嘱见证人的条件:
(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嘱见证人应当是能够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虽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没有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的能力。
(3)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订立代书遗嘱需要几个见证人”的介绍,相信我们对代书遗嘱有了更深的认识。在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需要注意,遗嘱人按手印是无效的,因为遗嘱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遗嘱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只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在代书遗嘱时还要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注意,所谓成在细节、败也在细节,订立代书遗嘱时最好请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介入,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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