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证明遗嘱无效

如何证明遗嘱无效
  遗嘱有效必要要符合以下要件,要证明遗嘱无效也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收集证据证明:1、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他们所立遗嘱,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法律规定其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是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也充分说明了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的能力。2、 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遗嘱中确立的内容是处分自己生前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如果在胁迫等外在因素的压迫下所立遗嘱,或遗嘱被人篡改、伪造,均是他人的意思,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遗产,只有遗产所有人才能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遗产,因此,遗嘱一定要表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这也是体现对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保护。3、 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界定了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公民个人财产,凡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充分说明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遗产只限于个人财产,凡超越这个界限的无效。4、 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人缺乏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5、 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还未出生,被继承人死亡,在分割遗产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这是因为被继承人死亡,承担抚育子女的责任、义务也随之消失,但胎儿是需要抚育的,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成长需要,减轻生存压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当从继承人继承遗产中扣回”,也就是说,扣回胎儿应继承的份额后,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才有效。
  二、遗嘱无效遗产如何继承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无效遗产如何继承”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遗嘱的形式是比较多样的,针对不同的遗嘱形式,效力的认定方法也是不同的,并且由于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况使得遗嘱的认定更为复杂,对于比较复杂的情况,建议当事人最好是找专业的继承律师解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
      土地使用期限允许超土地使用证多少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而我们个人只是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当我们队对土地拥有使用权时,土地使用证就是给我们以正确......


·闯红灯罚款是行政制裁吗?
      一、闯红灯罚款是行政制裁吗?是属于行政制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39、40、41、42、43条,机动车闯红灯的交......


·放弃继承在什么时候提出?
      放弃继承在什么时候提出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


·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都有哪些?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多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如获得辩护的权利,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


·怎么样才会构成仿造有价票证罪?
      怎么样才会构成仿造有价票证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


·怀柔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怀柔信息公开的范围有哪些一、政府信息公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谓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
      林政罚没款的依据有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有《行政处罚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遵循罚缴分离制度,告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


·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是什么时候试用期离职只需要提前三天,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就可以把工资一并结算,具体时间就需要看劳动者离职时间。另外......


·最新投标保证金比例
      最新投标保证金比例在很多工程项目中都会涉及到投标,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优化资源的配置,选择一家好的公司进行项目合作。但此时参与投标需要提交一定......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约束会受处罚的都有哪些人?
      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约束会受处罚的都有哪些人?一、惩罚性赔偿的主体约束会受处罚的都有哪些人?惩罚性赔偿适用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侵权领域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