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连续犯与集合犯的区别是什么?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两者存在根本区别: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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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与继续犯
从犯罪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过程来看,集合犯又与继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集合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一个客体,继续犯持续危害的也是一个客体。
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继续犯是一行为处于不间断的持续之中,它是一行为,所以是实质的一罪:而集合犯可以是由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组成,并且行为之间可以存在时间的间隔,数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性质相同,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
其二,继续犯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状态并未终了而仍在继续中;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在既遂后并不存在犯罪状态的继续。
《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连续犯是罪犯长期的活动都是同属于一个犯罪形态而累加后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是集合犯却是因为所做的行为都同属于一种类型,但是无论是哪一种犯罪性质都是建立在确有犯罪事实的前提之下的。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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