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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立遗嘱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一)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
  
  (二)树立权利意识。
  
  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老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
  
  (四)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
  
  (五)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
  
  (六)注意保密。
  
  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变更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变更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变更,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变更。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二、遗嘱如何撤销
  
  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的遗嘱的部分内容。遗嘱的变更包括以下两个方面: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改变与数额或项目的变更。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取消原先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
  
  由于遗嘱是死因行为因此立遗嘱人,在其死亡之前随时可以变更和撤销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具体的变更与撤销有明示与默示两种:
  
  (一)明示方式撤销
  
  立遗嘱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将其所立遗嘱撤销和变更,但是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经公证处重新公证才有效。《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二)默示撤销
  
  1、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遗嘱撤销前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的撤销须以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方有效。
  
  2、立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相信您现在对立遗嘱时的问题及遗嘱的撤销变更有了初步的认识。遗产会牵扯到多方面问题,立遗嘱时会遇到多种阻力。无论是订立还是撤销,都需要熟悉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有关遗嘱的其他问题,如自书遗嘱如何书写、自书遗嘱能否对方公证遗嘱等,本文限于篇幅不作深入探讨。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建议向律师进行咨询,相信专业律师的分析会有所帮助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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