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中,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的标准是什么吗?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怎么分类的呢?下面就为您整理了一下。看看工程质量事故分类。其中种类有很多各不相同。我们来看看。
  
  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是什么?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各部门、各专业工程,甚至各地区在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
  
  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复、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l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l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您看到了,工程质量事故按损失严重程度分类有很多种。根据不同的性质又不同的分类。我们在工作中为了自己还有家人也要注意安全。特别严重的可能还会受到刑法拘留,各部门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和划分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也不一样。具体就是以上几条,您可以参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拆迁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拆迁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年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


·土地使用证上面划拔与出让的区别是什么?
      总所周知,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归人民所有。公民在使用土地的时候会持有土地使用证,而土地使用证中有划拨和出让两项内容。那么,土......


·工伤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想要拿到相应的索赔的话一般
      工伤我们您都知道如果想要拿到相应的索赔的话一般情况下都是要进行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就是可以拿到索赔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对于工伤认定有的时候......


·将专利权转让从何时生效
      专利权转让从何时生效我国法律对于专利权的转让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专利法第10条已经作出了规定,该条第四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


·加班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计算吗
      加班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计算吗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


·商标变更如何办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


·劳动社会保障法相关规定是什么?
      大部分读者朋友们都属于劳动者,而劳动者的权益是最容易被他人损害的,国家为了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颁布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一、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1)能够证明债权债......


·房屋没证拆迁怎么办?
      房屋没证拆迁怎么办?一、房屋没证拆迁怎么办?1、无证房屋权利归属首先要明晰的就是无证房屋的权利性质。如果房屋已经办理权证,那么房屋所有人......


·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
      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怎么处罚?缓刑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会新的罪名来进行一个量刑,然后合并进行处理,毕竟在缓刑执行的期间,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
      工程造价纠纷案例一、案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业主、监理、审计等部门共同招标询价,对该门窗工程进行共同招标询价,由施工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