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租房要土地使用费的依据是什么

现在我国各地的租赁市场的发展可谓已经进入到了一个非常繁盛的阶段,而且围绕着租房所产生的利益诉求也是越来越多了,在租赁关系当中有的时候主要是涉及到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说到租房的土地使用税自然觉得这不是房客应该考虑的问题,下面我们要给您介绍的内容就是租房要土地使用费的依据是什么?
  一、租房要土地使用费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单位无偿使用股东房屋办公,其占地应由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2、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4、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5、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6、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7、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8、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9、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10、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1、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12、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13、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综上所述,租房要土地使用费其实也是很好理解的,一般土地使用税都是由土地使用权所有人自己去交的,如果土地使用权问题还存在着纠纷的话,那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实际使用土地的人来纳税的,通常绝大多数的企业在租房的时候,肯定会先确定土地产权的归属问题,企业需要给房东房租,房东自己去交土地使用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安徽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安徽省交通事故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人均收入乘以20乘以0.2。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


·婚前财产公证的相关手续
      首先,双方需要就婚前个人财产的草拟好书面的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财产的名称......


·中止探望权怎样诉讼,中止条件有哪些?
      中止探望权怎样诉讼,中止条件有哪些?离婚后会有各种问题,出了财产分割问题外,双方争执最多的往往是关于孩子的各种事情。而探望权就是其中一件。一......


·分公司注销劳动关系如何解除?
      随着现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公司会发展子公司、分公司来进行对外扩张,扩大规模。对于分公司而言有独立的用工主体资格有招工的权利可以和员工签......


·法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是什么?
      法人身份证明书格式是什么?法人承担着所在单位的各个方面的职责,包括履行法律义务,提起起诉上诉等。在民事诉讼或者其他法律审判过程中,公司或者单......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制定的专门有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我国制定的专门有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更不用说您在购房的时候了。在买房的时候,属于一项重要的支出,如果说房屋质量出现......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间,建设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施工之前或期间,建设单位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往往会与施工单位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定数目的金......


·借款人死亡后如何笔迹鉴定?
      借款人死亡后如何笔迹鉴定?申请鉴别,需要在举证期间提出。拿需要鉴定的笔迹和真实笔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可以比较真伪。找在场证......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
      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毁约的情况其实是很常见的,但此时也是需要及时作出处理,这样才能减少因为对方毁约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而在房屋买卖的时候也有可能......


·广东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
      广东征地拆迁程序有哪些一、广东征地拆迁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


·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情形具体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