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凡事具备法定条件,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还是公民个人或者三资企业,只要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获得土地使用权。那么我们土地使用权的主题如此广泛,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呢?让我们来一一了解。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我们无时无刻不利用着土地,使用着土地,我们的住所、上班场所、购物场所,都是与土地使用有关的。我们为您解答的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也科普一下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土地使用权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主要获取方式,我国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文件,也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有详细的管理规定,有兴趣的各位可以了解一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


·网贷不还了有什么后果
      网贷不还了有什么后果一、罚利息以及违约金如果贷款不还的话,那么先遇到的就是高额利息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想要让自己陷入到贷款泥潭当中,还......


·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是员工,但此时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也觉得对自身利益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就会与劳动者签订试......


·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一、山东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山东省司法机关颁布《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抢夺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


·轻伤如何做司法鉴定才合适?
      一、轻伤如何做司法鉴定才合适?轻伤应当24小时内公安局开具委托书,没有规定超过多长时间就不能做鉴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


·一、交通事故致伤二次住院怎样赔偿?
      一、交通事故致伤二次住院怎样赔偿?交通事故致伤二次住院根据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离婚财产公证协议书怎样写?
      夫妻双方选择离婚的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之后,就可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当然,双方也可以针对离婚事宜签订的离婚......


·回迁房要交物业费吗
      回迁房要交物业费吗?它与商品房有何不同?我们知道,一般小区都会有配套物业管理。物业的职责是管理小区内的环境以及各种设施,提高小区内业主们的生......


·结婚后该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结婚后该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高空坠物险多少钱如何赔偿?
      现阶段,我国城市化建设进度越来越迅速,在高楼大厦林立的城市中高空坠物变得避不可免。在面临高空坠物情况的时候,很多人并不了解高空坠物我国有没有......


·合同签字盖章注意的地方有哪些
      合同签字盖章注意的地方有哪些1、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